涉及配偶和家居伴侣的地产诉讼在遗嘱和信托法方面提出了一些最感情上最敏感、法律上最复杂的挑战,当亲人去世时,幸存伴侣不仅必须度过其悲伤的路,而且还必须度过可能或可能不会保护其经济利益的法律制度,了解具体权利、法定保护和共同的陷阱对于任何参与此类纠纷的人——无论是作为当事方、律师还是财产规划者——都是至关重要的,该条深入审查了法律环境、共同冲突以及保护配偶和家居伴侣在地产诉讼中的权利的实际战略。

配偶和家庭伴侣法律框架

不同司法管辖区的未亡配偶和家庭伴侣的合法权利差异很大,但某些基本原则得到了广泛承认,对于已婚夫妇来说,法律通常提供有力的保护,防止配偶完全丧失继承权,这些保护源于公共政策,这些政策往往支持未亡配偶的经济保障,而后者往往被推定为为婚姻财产的继承人,而家庭伴侣则处于更不稳定的地位,他们的权利取决于伴侣关系是否得到正式登记、得到国家法律的承认,或者司法管辖区是否承认习惯法婚姻或量子计量等公平理论。

在美国,财产法主要是州法,因此配偶和家庭伴侣的权利在各州之间可能有很大差异,例如,共同财产州(例如加利福尼亚州、德克萨斯州和华盛顿州)将婚姻期间获得的资产视为共同所有,给予未亡配偶自动一半的权益,而普通法州则规定,如果未亡配偶因遗嘱而丧失继承权,则未亡配偶可以要求获得这一份额——通常占遗产的三分之一至一半,家庭伴侣往往没有自动选择的份额,除非国家将此种权利具体扩大到根据Obergeffell诉Hodges结婚的已登记家庭伴侣或同性伴侣。

需要指出的是,这些法律的性质正在演变。 非传统家庭结构日益得到承认,这促使许多州修改了法规。 一些司法管辖区,如加利福尼亚州和华盛顿州,现在给予登记的家庭伴侣几乎所有与已婚配偶相同的权利,包括继承权和选择权。 其他一些法律界人士,特别是南部和中西部的学者,提供的保护很少。 法律界人士必须坚持遵守国家特定法规和案例法,以准确告知客户。

配偶在财产诉讼中的权利

配偶享有一系列法定和普通法保护,旨在确保他们获得死者配偶财产的公平部分,这些权利往往自动产生,但如果死者试图通过遗嘱、信托或其他财产计划绕过这些权利,则可能需要在诉讼中主张这些权利。

以势分享权利

选择份额是未亡配偶可使用的最有力工具之一,在大多数普通法中,被从遗嘱中遗漏或被留下少于法定份额的配偶可以选择强制份额——通常是遗产的三分之一至一半,这项权利也适用于遗嘱财产,在有些州,还适用于某些非遗嘱财产,选择份额的目的是防止有意剥夺继承权,但也有可能因无意的疏忽而触发,然而,配偶通常必须在严格的限期内——往往在死亡日期后9个月内——选择,或放弃这项权利。

有关选择性股份债权的诉讼往往集中在资产估值、财产分类为单独或婚姻,以及配偶是否放弃了婚前有效协议中的权利。 比如,如果死者在死亡前不久将大量资产转移到可撤销的活信托,幸存配偶可能会认为这些资产应当列入选择性股份计算中。 法院对这种转让是否可以“归还”存在分歧,但许多国家已经采纳了包括这种转让的“继承财产”概念。

社区财产权

在9个共有财产州,婚姻被视为一种经济伙伴关系,婚姻期间获得的资产(赠与和继承除外)被推定为夫妻双方平等拥有的共同财产,在死亡时,幸存配偶自动拥有所有共有财产的一半,死者的一半根据遗嘱或遗嘱通过,这种制度往往消除了选择分享要求的需要,因为社区利益已经受到法律保护。

共有财产状态的争端经常发生在财产的定性上——无论是资产是单独还是共同财产——以及婚姻期间共有财产的管理方面,例如,如果配偶一方使用单独资金改善共有财产,另一方可以要求偿还,另外,如果死者未经配偶同意将共有财产转让给第三方,幸存配偶可以对转让无效提出质疑。

住房和免责财产权

许多州为未亡配偶的基本生活需要提供额外的保护,住房豁免允许配偶在家庭住所内继续居住一段时间,甚至完全享受,而无需债权人的债权,免予财产补贴可能还包括一定数额的现金、个人财产和家庭用品,这些权利往往独立于选择的份额,目的是防止未亡配偶在管理财产期间无家可归或陷入赤贫。

当死者拥有多个财产或房屋只以配偶一方的名义拥有时,可能会发生对房屋继承权的诉讼。 有些州要求幸存配偶在死亡时居住在家中,要求豁免,而另一些州则自动给予豁免,而不管占用与否。

家庭伴侣的权利

20年来,对家庭伴侣关系的法律承认有了显著的扩大,但仍存在巨大的差距。 家庭伴侣通常在登记、同居或承认承诺关系的基础上获得权利。 在财产诉讼中,与配偶相比,这些伴侣往往面临一场艰难的斗争。

登记国内伙伴

在保持家庭伴侣登记(如加利福尼亚州、俄勒冈州、内华达州和哥伦比亚特区)的州,注册伴侣通常与已婚夫妇拥有相同的继承权,他们可以要求选择份额、自动共同财产权益(如适用)和住宅权,但是,伴侣关系必须已经根据州法律有效登记,而且伴侣通常必须证明登记在死亡前没有被撤销或终止,诉讼可能涉及对注册有效性的质疑,特别是如果夫妻双方搬到不承认家庭伴侣关系的国家。

未登记的家庭伴侣和同居者

未婚的家庭伴侣——他们同居并保持了夫妻关系,但从未正式确立关系——被排斥在遗产之外的风险最大。 在大多数州,他们没有自动继承权、没有选择份额和没有家庭生计保护。 他们的唯一求助手段往往是通过诉讼理论,例如:

  • 量子计量元件[:根据默示合同理论,要求赔偿为死者提供的服务,例如照料或家庭制作。
  • 共同租赁或租赁:如果他们与死者共同拥有财产,他们可能享有遗属权利或分权。
  • 通过不容反悔:认为死者的行为或陈述导致伴侣依赖继承权,应当阻止遗产否认这些权利.

这些诉求因需要明确和令人信服的证据证明死者的意图而臭名昭著地难以获胜。 在没有正式文件或法定授权的情况下,法院往往对设定继承权犹豫不决。 加利福尼亚州等少数州采用了马文学说(来自] 马文诉马文[),允许同居者执行有关财产分割的明示或暗示合同,但这不会自动延伸到继承。

演变中的法律与同性伴侣

美国最高法院在 Obergefell诉Hodges[ (2015)]一案的裁决中保障同性伴侣的婚姻权,这自动将配偶继承权延伸至已婚者,然而,在裁决之前,许多同性伴侣只能登记为家庭伴侣。 今天,一些不能结婚但登记为家庭伴侣的伴侣仍需要依赖国内伴侣关系法。 在自家庭伴侣关系登记结束以来的各州,原有的登记地位可能会引起争议。 此外,处于承诺关系但从未结婚或登记过的伴侣,除非他们生活在承认普通法婚姻(很少有)或能够证明明确合同的状态中,否则他们仍然得不到保护。

共同争端和挑战

涉及配偶和家庭伴侣的地产诉讼通常围绕几个反复出现的问题,理解这些纠纷对于可能陷入这种冲突的从业人员和个人都至关重要。

遗嘱或信托的有效性

对遗嘱或信托的有效性提出质疑是被忽略的配偶或伴侣的共同策略,无效的理由包括缺乏遗嘱能力、不当影响、欺诈或不当处决。 例如,如果死者在死亡前不久就执行新的遗嘱,剥夺了长期配偶的继承权,配偶可以辩称,第三方,如新浪漫伴侣或照料者,施加了不当影响。 法院仔细审查这些诉求,往往要求证明所称影响者与死者有保密关系,并积极获取遗嘱。

家庭伴侣案件中,不适当影响要求特别复杂,如果未登记的伴侣被排除在财产计划之外,法定配偶可以对计划提出质疑,认为家庭伴侣对死者的影响不适当,相反,被许配继承遗产但后来被剥夺继承权的家庭伴侣可能以类似理由试图使后续遗嘱无效。

被接纳配偶或伴侣的索偿

即使遗嘱有效,遗嘱中未提及的配偶也可能作为“被允许的配偶”提出权利要求。 许多州的法律都假定,在遗嘱执行后结婚的配偶有权获得一份股份,除非有证据表明遗嘱人打算剥夺他们的继承权。 同样,有些州将这种保护扩大到在遗嘱提出后结婚的登记家庭伴侣。

家庭伴侣在财产计划中被忽略,但在经济上依赖于死者,就产生了一个相关的问题,有些州允许根据受抚养伴侣的“家庭津贴”或“合理规定”提出索赔,但这些法规很少,而且往往仅限于配偶。

共同财产协定的解释

配偶和同居伴侣通常共同拥有财产,如联合银行账户、作为共同租户的不动产或车辆。死亡时,所有权一般决定所有权——幸存的共同所有者通过生存权继承财产。然而,当一方伴侣多交纳了钱,或者当死者只为了方便而将伴侣的名字加到账户时,就会产生争议。法院可以考虑当事方的意图,并可以考虑有意作出不同安排的外部证据。

例如,如果母亲将成年子女加到银行账户的共同所有人中以帮助支付账单,但后来死亡,孩子要求整个账户,那么未亡配偶可能会认为该账户实际上是财产,但需有选择份额,同样,在契约中加到契约上的家庭伴侣可能面临法定配偶提出的质疑,声称转移是欺诈企图破坏配偶权利。

关于不当影响或欺诈的指控

不正当的影响力要求属于财产诉讼最在情感上受到指控的范畴。 配偶或家庭伴侣认为自己被不当剥夺继承权,可能会指控其他人——兄弟、新伴侣或专业顾问——超越死者的自由意志。 比如,在加利福尼亚州,一旦证明存在保密关系,举证责任就会转移。 这往往使从证明不存在不当影响的意愿中受益的人承担负担。

欺诈索赔可能涉及虚假陈述,导致死者改变财产计划,例如,新伴侣可能谎称死者的配偶不忠,导致死者剥夺配偶的继承权,证明欺诈需要证明虚假陈述是实质性的,死者依赖该陈述,并导致财产计划发生变化。

法律战略和考虑

将财产诉讼作为配偶或家庭伴侣进行,需要认真的规划和战略决策。无论您是想行使自己的权利还是捍卫财产计划,以下考虑都至关重要。

主动的房地产规划

避免诉讼的最佳办法是彻底、最新的财产规划。配偶应确保其遗嘱和信任明确涉及彼此的权利,特别是如果他们想要剥夺继承权或限制股份的话。婚前和婚后协议可以放弃选择的股份权利,但必须适当执行,满足国家要求。 对于家庭伴侣来说,通过家庭伴侣登记或婚姻——在法律上可能的情况下——正式确立这种关系是保障继承权的最有效方式。

此外,夫妻应避免产权模糊不清,共同账户和共同租赁应反映所有权的真正意图,书面协议记录共同拥有财产的出资情况也有助于解决争端,与财产规划律师协商至关重要,特别是对混合家庭或资产不平等的伴侣而言。

配偶诉讼策略

如果诉讼有必要,幸存配偶应迅速行动维护权利,选择的份额一般必须在短时间内选出,如果死者欠养或有合同义务,配偶还应考虑对遗产提出“债权人债权”,对于共有财产债权,配偶应查明所有资产并追踪其来源,以正确分类。

证据是关键,配偶应收集表明对财产的贡献的文件,如纳税申报、银行对账单和财产记录;在不当影响的案件中,证人在签署文件前观察死者精神状态的证词可能很有力;配偶还应准备让死者的家人对索赔提出质疑,经常声称配偶对死者的影响不当。

国内伙伴诉讼战略

未经登记的国内伴侣面临更高的障碍,他们最大的希望往往在于证明与死者达成明示或默示合同,这就需要有文件记载的通信——信件、电子邮件、文本——显示分享财产的协议或让伴侣继承,如果伴侣提供照料或服务,那么证明这些服务的价值和理解它们将得到补偿(或伴侣将继承)是至关重要的。

在有家庭伴侣登记处的州,伴侣应确保登记有效而不撤销。 如果夫妻双方搬到不承认登记的国家,伴侣可能不得不依赖死者死亡时的居住地所在的国家。 有些国家为了继承目的尊重州外家庭伴侣关系,而另一些国家则不尊重需要专家分析的复杂的法律冲突问题。

调解和解决的作用

财产诉讼费用昂贵,而且可能破坏家庭关系,许多法院要求或大力鼓励在审判前进行调解,配偶和伴侣应当考虑提供部分财产的和解是否比长期的法律斗争更可取,中立的调解人可以帮助双方了解其案件的优缺点,特别是对于家庭伴侣来说,考虑到法律地形的严峻,和解可能是获得任何遗产的唯一实际方法。

结论

遗产诉讼中的未亡配偶和家庭伴侣的权利是由一系列法规、判例法和公共政策决定的。 虽然配偶通过选择股份、社区财产和住宅豁免享有强有力的保护,但家庭伴侣——特别是那些从未正式确定关系的人——面临重大的法律障碍。 随着社会规范的发展,更多的国家向家庭伴侣提供保护,但速度参差不齐。对于参与或考虑财产诉讼的任何人来说,了解有关管辖权的具体法律至关重要。无论是通过主动的规划还是战略性诉讼,了解这些权利都是实现公正公正解决的第一步。

进一步阅读时,考虑统一遗嘱法的选用份额规定([]Coornell LII[]),Marvin诉Marvin[案的裁决(]Justia),以及美国律师协会的资源(ABA RPT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