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发现往往是诉讼资源最密集的阶段,但也是最直接决定案件结果的阶段。 如果执行得当,发现确保了所有当事方都能获得提出诉求和辩护、促进早期解决和防止伏击审判所需的证据。 如果管理不当,可能导致成本被压碎、被掠夺制裁甚至案件裁决。 这一全面概述将审查民事发现的基本原则、主要发现方法、所涉程序步骤以及有助于法律专业人员高效和道德地渡过这一复杂过程的最佳做法。

公民发现是什么?

民事发现是诉讼当事人在审判前交流信息和收集证据的正式程序,在联邦法院中,它受《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26条至第37条的制约,在大多数州法院中适用类似的规则。 民事发现的核心目的是通过消除意外、鼓励通过透明解决和缩小必须审理的问题,使诉讼程序更加公平。 发现还保存证据,防止其破坏,并允许当事人尽早评估其案件的优缺点。

发现并非无限的。 根据FRICP规则26(b)(1),发现必须与案件需要相称,同时考虑到问题的重要性、争议金额、当事人的资源、诉讼的复杂性和被告方的负担。 随着法院拒绝过于宽泛的要求,试图将反对者埋入无关数据,这种相称性原则变得越来越重要。 理解允许发现的范围和随之而来的义务是有效案件管理的第一步。

发现方法的主要类型

每一种发现方法都具有明确的目的,而且有技能的诉讼人员将它们结合起来,以建立完整的证据图象。 下面是扩大对最常见的方法的审视。

审讯

审讯是针对另一方的书面问题,必须宣誓回答。 联邦法院限制审讯次数(通常包括25个分部分)以减少过度使用。 审讯对获取基本信息特别有用,如证人的身份、相关文件的存在以及当事人对案件的理论。 仔细起草是必要的:模糊或过于宽泛的审讯会引起反对,而精确的、有针对性的问题则会产生可诉的答案。

交存

交存书涉及对宣誓证人的口头询问,由法庭记者录制(并经常录制录像 ) 。 允许律师评估证人的可信度,锁定宣誓证词,深入探讨超出书面答复所能提供的范围的问题。 公司代表根据第30(b)(6)条规则的交存书特别有力,因为指定人代表实体本身发言。 最佳做法是彻底准备、避免“表达反对 ” , 指导证人,并使用文件来重新回忆或弹劾前后不一致的陈述。

生产要求

要求制作文件、电子存储信息或有形物品是现代发现的工序。 各缔约方必须提供它们拥有、保管或控制的相关和比例的文件。今天,这意味着处理电子邮件档案、数据库、云存储和元数据。一旦诉讼得到合理预期,就有义务保存电子存储系统,否则可能导致对窃取行为的制裁。 最佳做法是发出目标明确的请求,具体日期范围与保管人,而不是扫荡可能遭到质疑的锅炉要求。

接纳申请

入院请求要求一方当事人承认或否认具体的事实陈述(或文件的真实性),如果被申请人未能及时答复,则每个事项都被视为被受理,入院请求是缩小问题范围、消除在审判中证明无可争议事实的必要性以及可能赢得即决判决的有力工具,应当在其他发现澄清事实后使用,并应当作为简单、无保留的陈述起草。

体格和精神检查

根据规则35,法院可以命令身体或精神状况“有争议”的一方接受中立专家的检查,这种方法在人身伤害、医疗失当和就业歧视案件中很常见,请求方必须证明理由确凿,检查通常由医生或心理学家进行,审查方收到一份可在审判中使用的书面报告。

发现过程的程序步骤

发现过程在一系列结构化的步骤中展开,尽管根据管辖权和案件的复杂性而存在差异。

初步披露(第26(a)(1)条)

当事人不必等待正式的发现请求,就必须自动提供初始披露,包括可能掌握可发现信息的证人的姓名和联系信息、文件副本或说明以及他们所持有的ESI、损害的计算和保险协议,这些披露为随后的所有发现创造了条件,如不进行初始披露,则可能导致在审判时排除该证据。

发现计划和时间安排会议

案件早期,各方经常参加联邦规则26(f)会议(一个“meet ⁇ and ⁇ confer ” ) ,讨论发现的范围、与ESI保存有关的任何问题、是否同意发现计划以及关键事件的时间。 结果,提出了时间表令,确定了发现事实、专家发现和完成发现阶段的最后期限。 法院依靠这些计划来管理备案和强制遵守。

正式发现请求

最初披露后,当事人向询问、制作请求、录用请求和证词通知提供服务,每类请求都有自己的时间和服务要求,例如,询问和录用请求必须送达,以便在发现之前作出答复。 服务方应跟踪所有最后期限,尽早提供发现,以便留下后续行动的余地。

答复和反对意见

答复方有具体时限(通常是在联邦法院30天)来提供书面答复。对于生产请求,答复必须说明检查和复制将被允许或表示反对。反对必须具体阐明,不能是锅炉。对于询问,每个问题都必须单独和完全宣誓回答,除非反对。不及时答复的一方可以放弃所有反对。最佳做法是仔细评估每项请求,及时提供反应灵敏、非特权的材料,并将任何被扣留的文件登录在特准记录中。

交存和专家发现

专家发现通常在交换书面发现之后但在事实发现结束之前进行。 专家发现遵循一条不同的轨道:当事方必须披露专家报告(除非专家纯粹是用于试验咨询),然后可以撤销对立专家的职务。 专家发现必须遵守严格的期限,并且往往需要从专家的基本工作中协调文件制作和数据。

发现动议

共同动议包括强迫动议(寻求要求一方作出答复的法院命令)、保护令动议和制裁动议。满足和满足要求——当事方必须尝试在没有法院干预的情况下解决争端——是大多数发现动议的先决条件。

有效和高效发现的最佳做法

妥善管理发现需要纪律、组织和战略思维。 以下最佳做法有助于降低成本、避免制裁和最大限度地增加获得的证据的价值。

从开始就执行比例

在为发现服务之前,评估案件的比例需求。 考虑争议的数量、问题的复杂性和对对方的负担。 适合具体事实和法律问题的员工要求不要发射产生大量不相关数据的猎枪式要求。 法院越来越愿意切断不符合相称标准的发现。

制定综合ESI计划

在当今的数字世界中,e 发现几乎总是起主要作用。 与客户早期合作实施合法持有、库存数据源,并确定合理的搜索术语和保管人。使用诸如EDRM模型等工具来构建e 发现过程。与反对的咨询商合作,在搜索条款和技术协助审查(TAR)协议上合作以减少争议。 保存元数据,如果ESI数量庞大,考虑使用预测编码来降低审查成本。

维护一个实际有用的特权日志

当事人必须披露是否根据特权(律师)扣留文件,工作产品等),特权日志必须描述文件(日期、作者、收件人、主题),并提供足够的细节,使对方能够评估特权要求,最佳做法是使用一致的模板,并将日志作为发现所得更新,有些法院允许大量类似特权通信的绝对日志,但这需要另一方或法院的同意。

与反对方律师进行沟通与合作

阻碍合理发现的不良行为会引发制裁动议,并毒化诉讼气氛。 相反,应尽早建立专业关系。 必要时,就延长协议达成协议,以常用的形式交换ESI,并迅速纠正任何无意中产生的问题。 许多法院现在要求“遵守证书 ” , 证明善意努力才能提出动议。 合作降低了成本,加快了解决速度。

遵守所有最后期限—— 并记录所有文件

发现期限是法院规定的,很少灵活。 使用案件管理系统来跟踪服务日期、答复期限和证词时间安排。 保存一个记录每项请求日期、对方答复和后续通信的发现记录。 如果要您提出强制或回应制裁动议,这些文件就非常宝贵。 不遵守最后期限可能导致自动承认事实(根据第36条 ) 、 放弃反对甚至驳回。

使用技术来简化文档审查

手动文件审查费用昂贵,而且容易出错。 现代的e 发现平台( 相对论、 Logikcull、 Everlaw) 提供了复制、 索引和搜索文件的工具。 预估编码( 也称为 TAR) 使用机器学习来识别响应性文件, 大幅降低人文审查负担。 虽然初始设置成本可能很高, 但大情况下的节省是巨大的。 保证您的生产能够以可搜索、 装载的形式( 如 与 OCR 文本的 TIFF) 来避免使用性方面的争议。

预测和管理暴虐风险

破坏或改变证据是毁灭性的,一旦合理预期到诉讼,就必须向主要保管人发出法律保留,应定期用简洁的语言写出通知并强化,通过审计数据保存监测遵守情况,如果发生意外破坏,请查阅Cornell法律信息研究所[概览,并在对方发现之前考虑自报法院,早期合作可以减轻制裁。

共同发现的挑战和如何克服它们

过于宽泛或不适当的负担请求

各缔约方往往会提供寻找涉及整个业务的每个文件或电子邮件的发现请求,以过度拥挤和缺乏相称性为由提出反对,对负担(例如保管人的数目、ESI的数量、所需时间)作出具体解释,提出比较有限的替代办法,例如抽样收集一个数据或商定保管人和查询条件,如果当事方不能同意,则寻求保护令。

特惠和无耻生产

制作特权文件时,无意中可以放弃特权。为了防止放弃,在制作之前仔细审查所有文件。使用允许生产方在无意中收回特权文件而对整个主题事项放弃特权的“抓回协议”(第502(d)条),许多法院现在根据请求发布此类命令。

电子发现争议因搜索术语

制定既具有包容性又不过于宽泛的搜索术语往往会导致广泛的“满足”和“满足”会议。 最佳做法是,从基于案件关键事实的几个宽泛术语开始,对照一组样本数据对其进行测试,并与对立律师进行细化。 如果争议继续存在,考虑使用概念“搜索工具 ” 。 将所有协议记录在ESI协议令中。

暂停和发言反对

有些律师通过辩驳或暗示性的异议来引导证人,如果证词是在联邦法院(第30(c)(2)条)中取得的,则反对意见必须是简明的,而不是建议性的,不要指示证人不回答,除非问题寻求保密信息或违反法院命令,如果发生阻挠,可以中止证词,要求法院作出裁决,始终要明确记录不当行为。

技术在现代发现中的作用

技术从根本上改变了发现。 电子存储的信息现在占民事案件中证据的绝大多数。 FRIC已经修改,以解决ESI问题,包括第34(b)条要求缔约方具体说明生产形式(例如,原产地、TIFF、PDF ) 。 AI-Associate Review等工具可以在几天内处理数百万份文件。 然而,依赖技术也带来风险:错误的搜索术语、元数据丢失、以及自动数据删除政策进行骗局。

最佳做法是,在案件早期就指定一个e 发现联络人——最好是技术专长的人——他们能够与法律小组和信息技术部门沟通,许多律师事务所现在雇用了专门的e 发现律师或顾问,对于较小的案件,像电子邮件线程和近 复制检测这样的简单解决方案仍然可以节省大量费用,了解e 发现工具的能力和局限性对于今天的任何诉讼人员来说都是必不可少的。

国际和多领域发现问题

当诉讼涉及位于多个国家的当事方或证据时,发现变得更加复杂。 欧盟的数据保护总条例(GDPR)等数据保护法和其他国家的类似法规可能会限制个人数据的转让。 美国法院仍然会强制制作相关信息,即使它违反了外国法律,但它们往往会权衡礼让考虑。 美国律师协会的电子发现资源 提供了导航跨境冲突的指导。 最佳做法是谈判一项特殊发现令,以平衡辖区的数据隐私义务和美国的程序要求,或许可以通过在外国进行审查或匿名数据。

结论

文明发现是推动现代诉讼的引擎。 良好的发现过程不仅揭示了事实真相,而且鼓励早日解决、减少审判风险并确保公正执法。 通过掌握各种发现方法、遵守程序要求、明智地运用技术以及遵循最佳做法,法律专业人员可以将发现从沉重的负担转变为战略优势。 随着诉讼不断发展 — — 数据量增加、保存义务延长、规则不断改变 — — 与发现法和技术保持现有关系不是可选的;对有效实践来说,这是不可或缺的。